关于开展凉山州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1.04.20    来源:无

各县(市)委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局、科协,各州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州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州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州科技进步与创新,鼓励全州科技工作者探索科学真理,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成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助力全州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科协联合开展凉山州第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文申报对象

全州各级各类科技工作者。同一署名作者申报论文不得超过2篇;多人合作的论文,作者署名只写前三位(超过三位的在姓名后加“等”字)。同一篇论文不得多渠道申报,作者需对论文的原创性、真实性负责。

二、评选范围

20191月至202012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自然科学论文、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自然科学论文(以全文发表形式),在州级以上(含州级)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的自然科学论文,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中内容偏重于自然科学的论文。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1.论文申报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21530日,逾期不再受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论文上报word文档。上报材料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和装订要求进行上报。所有材料供评奖使用不退还)。

2.论文受理审核阶段:61日—630日(论文申报成功后,申报作者请加入凉山州第十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工作微信群).

3.小组评审阶段:71日—730日

4.专家复审及审议阶段:81日—830日

5.检索及公示阶段:9底之前

6.通报总结:10月底之前,经评审、检索、公示无异议论文由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山州科学技术局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通报表扬,颁发获奖证书(只颁发前三位作者),获奖证书可作为科技工作者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凉山州第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相关事项及要求按《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办理。联系人:吴家英 ,联系电话:3866956,电子信箱:2594282335@qq.com

附件:1.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

      2.凉山州第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表

      3.凉山州第届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汇总表

 

 

 

 

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

 

 

 

                                     2021322

 

附件1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是州委、州政府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鼓励科技工作者探索科学真理,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成才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鼓励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创造,彰显科技工作者在自然科学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中取得的突出成绩,公平公正开展学术成果评选,促进学术繁荣,激励全州科技工作者为推动凉山高质量发展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在州委、州政府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科技局、州科协举办,州科协具体实施。

第五条 为确保评选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和“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名誉主任由州委分管领导担任,主任由州政府联系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州科协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州委组织部(人才办)、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科技局、州科协有关领导和州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委会职责:审定修改《评选办法》,审定专家组委员会组成;审定评审结果;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州科协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活动组织协调,推荐评审专家,草拟各种文件、通知,论文受理、审核归类,各类会务准备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成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人选原则上在评委会专家成员中产生,成员在州内学科专家中推荐产生。

根据参评论文专业属性,专评委可下设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简称专评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论文评审工作。

专评委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初评、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对象

    第八条 凡属自然科学、交叉学科和管理科学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经济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均可参加评选;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科技规划、科技管理、科技咨询论证和科技建议等软科学方面公开发表的论文,也可以申报参评。

第九条 凡在凉山州境内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报。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能申报:

1、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

2、工作总结、一般性实验报告、调查报告、一般性综述、资料汇编、产品说明书和国内外科技动态介绍等。

3、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论文。

第四章 评奖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评选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实践性、创新性、科学性,对凉山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2、 坚持标准,好中择优兼顾学科,兼顾基层。

第十二条 评选标准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有较大创新,提出十分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材料翔实,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学术价值高,填补了省内外某项学科的空白,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州内外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二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有所创新,提出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填补了州内某项学科的空白,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州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三等奖:选题有意义,内容有新意,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观点有新的补充和发展,得出了某些新的结论,有一定新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有意义,在州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2、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选题为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以及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得到有关权威部门或科研单位的充分肯定,取得显著成效,社会评价高,在州内外有重大影响,可评为一等奖。

二等奖:选题为自然科学发展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经过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有较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取得较大成效,在州内有重要影响,可评为二等奖。

三等奖:选题有现实意义,经过调查研究,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说明,提出解决办法、建议或方案,在实践中推动学科的深化和发展,在州内有一定影响,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按三个等次设置,获奖名额以参评论文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10%、20%设定,其中生产应用和开发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应不少于获奖论文总数的60%。

第十四条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获奖者由州委、州政府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证书原则上只颁发给前三位作者。

获奖证书作为科技工作者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申报、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

州科协所属学会(协会)会员,向所在学会(协会)申报;企事业科协会员向所在单位科协申报;未参加社团的科技工作者向所在单位申报,自由择业者由同行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联名推荐,直接向管辖属地科协组织申报。                          

第一作者为论文申报者,每位作者申报论文最多不超过两项;多人合作的论文,作者署名只署前三位(超过三人的可在第三人姓名后面加“等”字);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多渠道申报,论文作者对论文真实性、原创性负责。

第十六条 推荐

州级学会(协会)、企事业科协、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作为论文评选活动的推荐单位,负责对论文的质量、资格进行初评和初审。

县(市)科技工作者论文,由县市科协组织推荐,负责论文质量、资格初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

凉山州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程序按小组评审、专家复审、评委会审定、媒体公示等环节进行。

1、评审:学科评审小组按照评选原则、标准,对本专业论文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小组意见。

2、复审:组织召开专评委会议,对小组评审情况进行复审,听取各组意见根据评审打分排名等情况审议获奖项目、等次,做出权威建议。

3、审定:组织召开评委会,听取专评委评审意见和评委会办公室评选情况报告,审定获奖项目,确定公示对象。

4、公示:拟获奖论文在《凉山日报》、凉山州科学技术协会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限: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凡有异议的论文,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者,取缔获奖资格,所缺名额原则上不作递补。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严格依照评奖标准和程序秉公评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慎评定。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论文申报者(第一作者)不得担任评委,多人合作论文,作者中如有担任评委的,评审该论文时,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其参评资格。获奖后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通报批评,追回证书;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迫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评委会研究决定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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